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小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小字第54號
原   告  施玉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
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
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
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均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此規
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參之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
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被告欄記載:「
被告法定代理人 吳錦潭 」等語,則被告究竟係法人、其他團
體、機關或自然人不明;又起訴狀訴之聲明欄僅記載:「訴
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及所需費用。」等語,亦未具體載明其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被告應給付之具體金額為何)及
請求權基礎(依何等法律依據而為請求)。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06年3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
之完整名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以特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
,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
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
可按,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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