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六小字第2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羅后枝
涂雲傑
被 告 陳克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 陸佰 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捌仟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0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