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小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小字第78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   告  李孟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號4樓,
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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