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小字第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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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薛安書
被   告  蔡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岡小字第5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上午9時4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
同年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零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貳仟肆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瑩萍
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瑩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
合計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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