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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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八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許進賢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四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等四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叁仟萬元,依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貳拾柒萬陸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拾柒萬伍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瑞裕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周玄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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