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聲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聲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疑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三七號
聲請人甲○○右被告因聲明疑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至對於判決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僅該主文與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最高法院二七年聲字第十九號著有判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八十九年上易字第四三八二號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惟該案論聲請人累犯,顯然有誤,且影響聲請人累進處遇成績,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聲請更正文義等語。是聲請人係對該案究否構成累犯,有不同看法,揆諸首揭判例意旨,顯與刑事訴法第四百八十三條聲請疑義之規定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吳燦法官周政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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