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再易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九六號
再審原告乙○○右再審原告與甲○○間塗銷抵押權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陸拾伍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藍文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顧倪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