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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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順
被上訴人
即原告友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2,698,473元,折合新臺幣(下同)81,858,178元【計算式:美金2,698,473元*原告起訴日之民國112年2月9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33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6,3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