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8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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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五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謝華凱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隆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次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光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B書記官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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