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272號
原告 林美杏
被告 陳仁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臺中市○○區○里街0巷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3樓(下稱系爭房屋3樓),系爭房屋3樓之現值,參本院依職權向地方稅務局函調系爭房屋之房屋稅籍資料證明書記載層次3、卡序A0所載為16,000元,至原告其餘之請求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