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七號
原告台南縣白河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進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佰萬元,折合新台幣叁佰萬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壹萬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蘇清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金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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