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壬字第九0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緩刑三年確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四五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槍砲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確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四四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家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