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七七號
上訴人合作合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下午十四時,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吳森豐~B法官許蕙蘭~B法官張家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