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判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判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甲○○被告乙○○右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妨害家庭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九十一年上聲議字第二0九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被告涉犯妨害家庭罪,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以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再議。
三、本院查: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並未依法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其聲請程式為不合法,依上開規定,應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謝瑞龍法官林英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國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