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抗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抗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抗字第六七號
抗告人乙○○右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八十九年簡抗字第六七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本院新店簡易庭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郭淑貞法官劉坤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書記官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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