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六七九號),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甲○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茲經甲○訊問被告後,認有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張筱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銘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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