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56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4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456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文凱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42號,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7114號案件(甲○○涉犯妨害風化案件)全卷,及拘提證人甲○○到庭作證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3月23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陳恆寬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佳瑩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