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20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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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203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張嘉誠
被 告 洪丕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
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8日起向原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循環使用。詎料
被告自民國95年4月21日起,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繳納本息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本金數額及
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
29100元。(二)、利息計算:(1)、給付期限前之利息計算
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自95年3月17日起至95年4月20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按契約書第3條)。
(2)、給付遲延後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
自95年4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按契約書第7條及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
)。而原債權人即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業於96年4月20日將
被告之現金卡債權讓與原告公司,而原告亦已依金融機構合
併法第18條之規定,債權讓與之通知以公告方式代之,是以
本件債權業已合法移轉且發生效力。以上金額被告屢經催討
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