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485號聲請人 陳文香 相對人 李淑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淑芬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李淑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欲拍賣之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
354建號建物之登記謄本。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