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聲字第140號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相 對 人  范秋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31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之記載
,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劉嘉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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