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3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陳倩如
被   告  顏天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二月九日
辯論終結,定同年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
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一年三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七分
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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