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抗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抗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34號抗告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花蓮看守所乙○○
現羈押於臺灣花蓮看守所上列抗告人因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9月9日裁定(96年聲羈字第12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原法院以:抗告人即被告甲○○、乙○○犯殺人等罪嫌重大,
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因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准予羈押,經核原裁定所依據之法條及其所記載之理由,於法並無違誤。
抗告意旨否認抗告人等涉犯前揭罪嫌,核與卷證資料不符。另
抗告人等所稱工作、事業及家庭等因素,亦均非停止羈押之理由,抗告人據以提起本件抗告,亦不足取。
本件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德盛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瑞雲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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