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41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簡字第241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原名: 吳沛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簡字第2416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98年12月2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
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30,0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30,00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2年10月2日向原告借款新
台幣(下同)000000元,約定清償期限為94年11月7日起,
每月清償5000元,詎料被告嗣後即未依約償還,屢經催討,
被告均置之不理,自94年11月7日起至98年9月7日止,共計
46個月,尚積欠原告230000元未為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
出借據影本1份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所欠借款,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預供
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月 2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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