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張雯峰 律師
複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錦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44號拆屋還地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12月2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林虹儀
  調解委員  潘玉珍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錦豐國際有限公司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代理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日前,將座落嘉義縣○○鄉
  ○○段第1之4及3地號等土地上如附圖所示A水泥柱面積0.0
  0000四公頃、B、C水泥柱看板面積0.000四二三公頃及0.0
  00五八0公頃,拆除將土地返還土地共有人全體。
二、聲請費用(訴訟費用及土地測量費)由聲請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錦豐國際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乙○○
           調解委員 潘玉珍
           調解委員 盧文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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