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鳳補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土地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高雄縣○○鄉○○段3169之1地號土
地之登記簿謄本或公告地價之相關資料,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本件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