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
相對人
丙○○○
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調字第289號拆屋還地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2月2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洪千雅
調解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聲請人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到
相對人代理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代理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聲請人同意以分期付款方式將其所有座落嘉義市○○段○○○
○號土地所有權如附圖所示A、B部分面積共九○點三二平
方公尺以新台幣(下同)玖拾肆萬伍仟元售於相對人。
二、給付方法:(1)、聲請人願於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十二
月十一日協同相對人至代書處簽立買賣契約書時當場給付聲
請人參拾壹萬伍仟元。(2)、聲請人於繳完土地增值稅後
經通知相對人之翌日給付聲請人參拾壹萬伍仟元。(3)、
相對人於代書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給付聲請人參拾
壹萬伍仟元。
三、聲請人於相對人給付第二期款後撤銷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
八年度裁全字第八八六號假扣押裁定及九十八年度執全字第
五三八號假扣押強制執行。
四、相對人同意取回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七一二
號提存擔保金參拾壹萬伍仟元。
五、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六、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劉興文律師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甲○○
調解委員 洪千雅
調解委員 黃征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陳湘蓉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