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調字第2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
相對人
  丙○○○
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調字第289號拆屋還地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2月2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洪千雅
  調解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聲請人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到
  相對人代理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代理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聲請人同意以分期付款方式將其所有座落嘉義市○○段○○○
  ○號土地所有權如附圖所示A、B部分面積共九○點三二平
  方公尺以新台幣(下同)玖拾肆萬伍仟元售於相對人。
二、給付方法:(1)、聲請人願於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十二
  月十一日協同相對人至代書處簽立買賣契約書時當場給付聲
  請人參拾壹萬伍仟元。(2)、聲請人於繳完土地增值稅後
  經通知相對人之翌日給付聲請人參拾壹萬伍仟元。(3)、
  相對人於代書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給付聲請人參拾
  壹萬伍仟元。
三、聲請人於相對人給付第二期款後撤銷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
  八年度裁全字第八八六號假扣押裁定及九十八年度執全字第
  五三八號假扣押強制執行。
四、相對人同意取回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七一二
  號提存擔保金參拾壹萬伍仟元。
五、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六、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劉興文律師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甲○○
           調解委員 洪千雅
           調解委員 黃征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陳湘蓉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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