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150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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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50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12月2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素秋
  書記官 洪浩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壹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八一六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洪浩容
           法 官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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