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222號原告甲○○
丙○○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應補充第六項「本判決第一、二、三項原告勝訴部份,均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亦為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條所明定。
二、本件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新台幣五十萬元,本應於主文中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然有脫漏,自應予以補充。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書記官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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