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專利權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字第14號原告 李曜嘉 即宏竹企業社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立文 即文星電視材料行間請求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提出上訴理由狀,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月霞
法官伍逸康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