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家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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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家訴字第180號原告丙○○
乙○○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甲○○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惠玲 律師被告丁○○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2月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