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247號原告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中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任鳴鉅 律師被告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 律師
廖于清 律師被告甲○○○
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 律師複代理人 林蓓珍 律師
陳凱薇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書記官趙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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