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字第5號抗告人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榮 抗告人與中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本院94年度再字第5號裁定,提抗告,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有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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