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9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中)選任辯護人 蕭慶鈴 律師
張崇哲 律師 江彗鈴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依職權撤銷被告之羈押,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另案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已於民國94年11月23日解送臺灣雲林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戒治期間為6個月以上,最長不得逾1年乙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最新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全國前案簡列表存卷可參,則被告既將長期拘禁於一定場所,自可完成訴訟並保全刑事程序之羈押目的,是本案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情形,應認羈押原因已消滅,依上揭條文規定,應自另案送強制戒治執行之日(即94年11月23日)起撤銷被告之羈押。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許旭聖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書記官劉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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