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五號
聲請人約翰‧卡邁克爾
沙倫‧卡邁克爾共同代理人 黃荔芬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蘇達志法官許澍林法官葉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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