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2年度羅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補字第114號
原   告 李明鴻
一、原告因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宜蘭美容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應載明訴訟標的即請求被告給付所憑之法律
  依據或契約條款),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