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正信
蔡進欽蔡弘琳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前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甲○○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謝瑞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湘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