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12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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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1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五三號C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殺人未遂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林永茂法官陳清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趙玲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