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交簡字第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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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交簡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交簡字第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民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七0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1、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2勘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驗斷書等乙紙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楊智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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