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0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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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0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臺灣省煙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三二三二號),本院新營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緣被告甲○○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煙類,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四日,在台南縣○○鎮○○路○○○號檳榔攤,經警查獲,並扣得未稅洋煙二十六包,因認被告甲○○涉有臺灣省煙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罪等語。
二、按案件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於八十五年二月十四日,在台南縣○○鎮○○路○○○號檳榔攤,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煙類,公訴人認係觸犯臺灣省煙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罪。惟臺灣省煙酒專賣暫行條例業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廢止,無刑罰處罰規定,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蘇清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信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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