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宣告單獨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七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捌公克、包裝重零點參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高雄縣警察局湖內分局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五分許,在高雄縣路○鄉○○路○○○號前,當場查獲海洛因一包(驗後淨重0.0八公克、包裝重0.三三公克),被告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後所餘戒治期間交付保護管束期滿後,已經聲請人於九十一年七月八日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六0五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各一份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銘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群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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