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戊○○○○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樓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花小字第20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0月31日下午四時整,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黃倪濱
通 譯 簡淑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陸仟參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94年4
月19日起至民國94年5月1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4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法官 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