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7579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0月31日下午4時1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法一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黃美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陸佰伍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零一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連帶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授信明細查詢單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