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簡字第1396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8,6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杜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