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代墊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43號原告 曾明進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 律師複代理人 陳育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黃淑惠 等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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