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61號原告 邱啟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堯弘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原告應補繳之。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