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15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 李易林 遺
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淑貞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73萬1,208元(計算式:6,182,802×4=24,731,20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萬9,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