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健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6908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健國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690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毛重共23.7454公克,純質淨重共15.6626公克),經送鑑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6908號為緩起訴處分,依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08年度上職議字第7589號處分書駁回再議,嗣於110年1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上職議字第7589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
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毛重共
23.7454公克,因鑑驗取用0.0222公克,驗餘淨重共21.883
6公克,純質淨重共15.6626公克),經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12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107年12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佐(見毒偵卷第55、56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附表:
┌─────┬───────┬───────┬────────────┐│扣案物外觀│數量│成分│備註│├─────┼───────┼───────┼────────────┤│白色或透明│7包(毛重共23│第二級毒品甲基│①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12││結晶│.7454公克,因│安非他命。│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811│││鑑驗取用0.0222││0144-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公克,驗餘淨重││、107年12月26日北榮毒│││共21.8836公克││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純質淨重共15││分鑑定書(見毒偵卷第55│││.6626公克)││至56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卷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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