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丞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008號;110年度執緝字第1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丞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丞皓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聲請書所附「受刑人劉丞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並如本裁定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各案件,先後經判決處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屬判決確定前犯數罪,有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且經地檢署調查,該受刑人已表示對於如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與得易科罰金......案件」,「要」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如執聲卷附「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並無意見)。準此,依據前述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犯罪類型、相隔期間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非駕駛業務過│傷害罪(傷害)│││失傷害)││├──────┼─────────┼─────────┤│宣告刑│拘役50日,如易科罰│拘役55日(不得易科│││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02.15│108.09.12│├──────┼─────────┼─────────┤│偵查案號│桃園地檢108偵緝│桃園地檢108偵│││1934│27207│├───┬──┼─────────┼─────────┤│最後事│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實審├──┼─────────┼─────────┤││案號│109桃交簡159│109審簡1094││├──┼─────────┼─────────┤││判決│109.06.18│109.12.25│││日期│││├───┼──┼─────────┼─────────┤│確定判│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決├──┼─────────┼─────────┤││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判決│109.07.31│110.02.09│││確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109執│桃園地檢110執3123│││13236│=110執緝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