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34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瑞銘 上訴人即原告 許陳碧霞 上訴人即原告 許恩德 上訴人即原告 許碧貞 上訴人即原告 胡許少娟 前列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胡嘉琳 被上訴人即被告 翠華 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韓光雲 被上訴人即被告國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來發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年度訴字第123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3,8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5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