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225號原告信義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浩銅 被告 蘇聖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6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原告就被告所犯恐嚇罪,而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信義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浩銅指述被告蘇聖軒犯恐嚇罪部分,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6號審理後,業於民國102年1月31日判處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前揭被告蘇聖軒關於此部分之訴,應予以駁回,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美彤
法官王沛雷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白瑋伶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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